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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通報10起掃黑除惡典型案例

8月21日上午9:00,全市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工作新聞發(fā)布會舉行。市法院副院長,市掃黑辦副主任劉光輝通報全市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工作整體情況,介紹主要經(jīng)驗做法及取得的成果。



劉光輝介紹,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開展以來,全市法院堅決落實中央決策部署和省委、市委、上級法院工作要求,嚴格依法辦案,堅持做到“不拔高、不降格、不湊數(shù)”,確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有機統(tǒng)一,為維護全市大局平安穩(wěn)定、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截至8月20日,全市法院受理一審惡勢力犯罪案件83件,審結70件;受理一審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犯罪案件3件,審結3件。共判處刑罰391人,其中五年以上有期徒刑65人,判處財產(chǎn)刑172人,罰金529.05萬。

發(fā)布會上,通報了十起掃黑除惡典型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豆某輝、豆某貴等25人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拘禁、強迫交易、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妨害作證、幫助偽造證據(jù)、虛報注冊資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妨害公務案

【基本情況】2014年5月開始,被告人豆某輝在德州市陵城區(qū)以聚鑫公司、聚鑫賓館、聚鑫公司代辦點為依托從事高利放貸,先后糾集豆某貴、盛某、范某某、柴某某、張某某、孟某某、姜某某、齊某某等人以暴力、威脅或者“軟暴力”,通過限制人身自由、關狗籠、侮辱、威脅、毆打、糾纏、滋擾等手段實施尋釁滋事21起、非法拘禁15起、敲詐勒索3起、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2起、強迫交易1起、妨害作證、幫助偽造證據(jù)1起、虛報注冊資本1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起、妨害公務1起,違法事實3起,在當?shù)刂饾u形成了以豆某輝為首,骨干成員相對固定,內(nèi)部層級分明、組織結構較為嚴密的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該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大肆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嚴重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財產(chǎn)權益,嚴重擾亂了陵城區(qū)的經(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裁判結果】2020年8月20日,陵城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19)魯1403刑初191號判決,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強迫交易罪、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罪、妨害作證罪、幫助偽造證據(jù)罪、虛報注冊資本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妨害公務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被告人豆某輝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對其他被告人均依法判處刑罰。

【典型意義】該案案情復雜,涉案人員多,社會影響大,是我市法院依法嚴厲打擊的又一起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犯罪案件。德州兩級法院堅持貫徹中央決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工作要求,以“兩高兩部”指導意見為指引,充分發(fā)揮院領導帶頭辦案的示范作用,不人為拔高、不降格處理,嚴把案件的事實關、證據(jù)關、程序關和法律適用關。

案例二:被告人蘇某等11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尋釁滋事、故意傷害、強迫交易、敲詐勒索、非法拘禁、強奸案

【基本情況】2008年5月,蘇某與他人合伙投資成立“西北客運公司”,經(jīng)營樂陵市區(qū)至大孫鄉(xiāng)的公交線。為達到壟斷該公交線路的目的,蘇某先后糾集蘇某琳、王某偉、周某、靳某光、王某剛、鄭某明及宋某敏等人,成立“稽查隊”,采用暴力、威脅、恐嚇、別車、打砸等非法手段,強行收購該線路部分公交車,實施尋釁滋事犯罪18起(致4人輕微傷)、故意傷害犯罪1起(致1人重傷二級)、強迫交易犯罪2起(致1人輕傷、1人輕微傷)、非法拘禁犯罪3起、敲詐勒索犯罪3起、強奸犯罪5起、違法行為2起,在當?shù)刂饾u形成了以蘇某為首,骨干成員相對固定,內(nèi)部層級分明、組織結構較為嚴密的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

【裁判結果】2019年12月25日,慶云縣人民法院作出(2019)魯1423刑初178號判決,被告人蘇某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強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強奸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不得假釋。對其他被告人判處相應刑罰。2020年4月22日,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中院作出(2020)魯14刑終74號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通過該案的辦理,慶云縣人民法院發(fā)出11份司法建議書,向紀委監(jiān)委移交20余條職務犯罪線索。同時在案件辦理的過程中,克服疫情等不利因素,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推廣網(wǎng)絡開庭、遠程辦案,審理程序更嚴,辦案節(jié)奏更快,實現(xiàn)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tǒng)一。

案例三: 被告人陳某嶺、紀某林等13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妨害公務、尋釁滋事案

【基本情況】2010年以來,陳某嶺、紀某林、李某軍、等人陸續(xù)使用報廢車輛、改裝車輛從事非法運營行為,德州市交通運輸局及交警部門發(fā)現(xiàn)違法行為后對其多次扣留車輛并予以處罰。上述人員為非法索要被查扣車輛實現(xiàn)非法營運目的,多次非法聚集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妨害執(zhí)法人員依法履行職務、尋釁滋事,逐步形成了以陳某嶺、紀某林為首要分子,李某軍、劉某忠、客某霞等人為積極參加者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裁判結果】2019年5月20日,德城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19)魯1402刑初11號判決,被告人陳某嶺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妨害公務罪、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對其他被告人判處相應刑罰。

【典型意義】該案被告人陳某嶺、紀某林、李某軍、李某雪等人均系殘疾人,長期對抗執(zhí)法,擾亂行政機關辦公秩序、交通管理秩序,多次實施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行為。被告人為殘疾人,雖特殊身份,但并不影響對其惡勢力犯罪集團的認定。對此惡勢力犯罪集團予以依法打擊,維護了國家機關正常管理秩序,保護了執(zhí)法人員的合法權利。

案例四:被告人于某強、張某闊等9人敲詐勒索案

【基本情況】2017年6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于某強、張某闊、于某一、于某二等共同成立云鼎金融放貸公司從事汽車抵押貸款,后籠絡張某芳、張某明、劉某某、彭某等人,逐步形成以于某強、張某闊等為首要分子,以張某芳、彭某等為其他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該惡勢力犯罪集團的組織成員經(jīng)常糾集在一起,通過中介宣傳、介紹等方式,以車輛抵押低息貸款為誘餌,在多地放貸,通過簽訂明顯不利于被害人的虛高抵押借款合同,故意設置違約陷阱,單方面肆意認定被害人違約,扣押抵押車輛至德州市陵城區(qū)等地,在被害人前來贖車時強行向被害人索要高額違約金、拖車費等,非法侵占被害人財產(chǎn)。

【裁判結果】2020年8月18日,陵城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20)魯1403刑初16號判決,被告人于某強犯敲詐勒索罪,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對其他被告人判處相應刑罰。

【典型意義】該案中被告人于某強等為實施共同犯罪而形成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典型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該集團以套路的方式對外發(fā)放借款,對被害人實施敲詐勒索,為非作惡,嚴重侵犯了公民財物所有權,影響了當?shù)氐纳鐣?jīng)濟秩序。

案例五:被告人左某良、王某濤等9人尋釁滋事、詐騙、非法拘禁、非法經(jīng)營、虛假訴訟案

【基本情況】2013年起,被告人左某良先后將被告人米某花、王某濤、楊某、魏某等人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齊河縣城區(qū)非法放貸斂財,并在追討債務過程中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逐漸形成了以左某良為糾集者,米某花、王某濤、楊某等人為成員的惡勢力,該組織在齊河縣境內(nèi)多次實施尋釁滋事、詐騙、非法拘禁、虛假訴訟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致使多名群眾的合法利益遭受侵害,卻因懼怕左某良等人的惡勢力而不敢通過正當途徑舉報、控告。

【裁判結果】2020年8月7日,齊河縣人民法院作出(2020)魯1425刑初120號判決,被告人左某良犯尋釁滋事罪、詐騙罪、非法拘禁罪、非法經(jīng)營罪、虛假訴訟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二個月,并處罰金六萬五千元。對其他被告人均判處相應刑罰。

【典型意義】該案是一起涉及非法放貸的典型惡勢力案件。以左某良為首的該惡勢力團伙尋釁滋事、妨害司法秩序、擾亂經(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實施多起犯罪行為,對當?shù)氐慕?jīng)濟發(fā)展和社會秩序造成嚴重危害,如不及時鏟除,會造成更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案例六: 被告人王某宇等5人尋釁滋事案

【基本情況】2015年左右,被告人王某宇、宋某華、金某受他人委托開始替他人要賬并從中抽成,后被告人王某銘、田某等人陸續(xù)加入,組織成員基本固定,形成了以被告人王某宇為首要分子,被告人宋某華、金某、田某、王某銘積極參加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在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期間,采用輪流盯梢、至他人家中、單位糾纏、滋擾及私自給車輛安裝GPS跟蹤定位器、別停車輛等手段,使用軟暴力非法討債12次。

【裁判結果】2018年9月25日,德城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18)魯1402刑初271號判決,被告人王某宇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十個月。對其他被告人判處相應刑罰。

【典型意義】這是我市宣判的第一例“軟暴力”討債的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被告人王某宇等人采取輪流盯梢、至他人家中、單位及私自安裝跟蹤定位器、別停車輛等手段擾亂了被害人、證人的正常工作、生活秩序,使其產(chǎn)生心理恐懼、形成心理強制,構成尋釁滋事罪。

案例七:被告人宋某明等4人尋釁滋事、強迫交易、聚眾斗毆案

【基本情況】2012年至2018年,被告人宋某明、白某梅、夏某平經(jīng)常糾集在一起,持械聚眾斗毆,辱罵、恐嚇他人、以威脅手段強攬工程,多次實施尋釁滋事、聚眾斗毆、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活動,擾亂執(zhí)法機關辦案,致一人輕傷。逐步形成以被告人宋某明為糾集者的惡勢力,為非作惡,欺壓鄉(xiāng)鄰,擾亂經(jīng)濟、社會秩序。

【裁判結果】2019年2月1日,陵城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18)魯1403刑初178號判決,被告人宋某明犯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對其他被告人判處相應刑罰。2019年4月4日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魯14刑終63號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該案是“兩長同堂”審理涉黑惡案件的典范。該案二審由中院院長孟祥剛擔任審判長,市檢察院郭曉東檢察長出庭履行職務,于2019年3月23日上午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楊玖慶,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xié)領導,被告人近親屬及各界群眾60余人旁聽庭審。庭審全程網(wǎng)上直播,一周內(nèi)點擊量二萬余次。該案不僅發(fā)揮了良好的庭審示范效果,并且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案例八:被告人王某亮、毛某祥等13人尋釁滋事案

【基本情況】2013年以來,被告人秦某某先后成立德州安鼎集團有限公司、德州鼎盛和典當有限公司、德州大乾投資有限公司,并以此為依托,大量吸收親戚朋友資金,超出經(jīng)營范圍向多家企業(yè)和個人發(fā)放高利貸。2015年因資金回籠困難,借款企業(yè)及個人還款不及時,被告人秦某某經(jīng)他人介紹,雇傭被告人王某亮代為討要債務。被告人王某亮為謀取不法利益,先后糾集被告人毛某祥、潘某慶、李某東等20余人分成三組采取拉掛橫幅、播放喇叭、跟隨貼靠等“軟暴力”手段到欠款企業(yè)催要欠款,形成了以被告人王某亮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毛某祥、潘某慶、李某東等人為重要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裁判結果】2020年8月3日,武城縣人民法院作出(2019)魯1428刑初215號判決,被告人王某亮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對其他被告人判處相應刑罰。

【典型意義】該犯罪集團的“軟暴力”討債行為嚴重影響了企業(yè)的正常生產(chǎn)經(jīng)營和個人生活,致使受害企業(yè)多次報警,武城縣七家企業(yè)聯(lián)名寫信向武城縣委、縣政府求助。被告人的行為破壞了當?shù)卣I鐣?、?jīng)濟、生產(chǎn)、生活秩序,該組織人數(shù)眾多,對當?shù)氐慕?jīng)濟發(fā)展和社會秩序造成嚴重危害。

案例九:被告人張某璇等6人非法拘禁案

【基本情況】2017年以來,被告人張某璇與張某、吳某、李某龍、楊某、李某等人,經(jīng)常糾集在一起,限制多名被害人人身自由,共計長達約131個小時,其中多名未滿18周歲的被害人被拘禁和毆打。后逐步形成以張某、吳某為糾集者,李某龍、楊某、李某、張某璇等為其他成員的“惡勢力團伙”,實施多起違法犯罪活動。

【裁判結果】2019年12月20日,臨邑縣人民法院作出(2019)魯1424刑初190號判決,被告人張某璇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對其他被告人以非法拘禁罪判處相應刑罰。

【典型意義】該案被告人將被害人帶至賓館、酒店、洗浴中心等住宿、娛樂場所進行限制人身自由、敲詐勒索的犯罪活動,嚴重侵犯他人人身、財產(chǎn)權益,并伴隨有未成年人在賓館開房聚集住宿的情況,危害社會治安,擾亂社會秩序,嚴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長。該案警示相關部門要加強對賓館、娛樂場所等的監(jiān)督管理,學校、家庭及社會需加大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保護力度。

案例十:被告人鄧某等8人尋釁滋事案

【基本情況】2017年起,被告人楊某峰利用經(jīng)營星光KTV的便利,用充話費、提供吃喝等方式籠絡被告人鄧某、栗某藝、楊某昌、李某等人,并在鄧某、栗某藝、楊某昌、李某四人因違法行為被行政拘留期間及釋放后,向四人提供錢財幫助。被告人楊某峰、鄧某糾集栗某藝、楊某昌等人在夏津縣城區(qū)范圍內(nèi)多次實施隨意毆打他人的違法犯罪活動,造成他人心理恐慌,嚴重影響社會生活秩序,應當認定以被告人楊某峰、鄧某為首,楊某昌、栗某藝等參與的組織為惡勢力團伙。

【裁判結果】2019年5月21日,夏津縣人民法院作出(2018)魯1427刑初152號判決,被告人鄧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對其他被告人以尋釁滋事罪判處相應刑罰。

【典型意義】該案中被告人隨意毆打他人,在一定區(qū)域內(nèi)形成惡劣影響,給當?shù)乇缓θ诵睦碓斐煽只?,嚴重影響社會生活秩序。因本案涉及征地補償問題,夏津縣人民法院在宣判后就處理涉及征地補償問題應以有效方法和措施切實做好矛盾糾紛化解工作向相關部門發(fā)出司法建議。

德州日報新媒體出品

記者|董建新 孫耕

編輯|苗欣

轉載自2020-08-21 德州新聞網(wǎng) 原文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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